东阳律师
热线电话: 147-2700-9009
东阳律师
东阳律师
新闻中心/ news
当前位置: 东阳律师 > 刑事辩护 > 两男子盗窃共享充电宝转卖获刑
两男子盗窃共享充电宝转卖获刑
更新时间11-16 14:31 点击:

  随着社会的发展,分享现在很流行。我们经常在路边看到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车,现在我们甚至可以在每个商场看到共享充电宝,这给我们带来了便利。但是有些人利用分享,从而从中获利。 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一、两男子盗窃共享充电宝转卖获刑

  8月底,某共享充电宝公司负责人严女士到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城北派出所保安,称公司放置在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等地的充电宝柜机成了空仓,柜机内900多个共享充电宝全都不见了。“消失”的充电宝均由二级代理商王某的柜机弹出。此外,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公司发现有人在售卖同款充电宝。

  王某网上转卖盗窃来的共享充电宝民警调查发现,这批消失的共享充电宝由不同账户,从不同柜机中扫码借出,借出5分钟内都归还到王某代理的柜机内。这应是一起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王某到案后交代,今年5月,他认识在某共享充电宝公司工作的杨某,两人萌生利用充电宝系统漏洞赚钱的方法。王某经注册成为该共享充电宝公司的二级代理商,得到了一个柜机和8个充电宝。

  从7月下旬开始,王某和杨某将代理的充电宝柜机随身携带,通过微信扫码,租借放置在其他地点的同款共享充电宝。为了增加扫码租借的效率,杨某还组建微信群,将租用的二维码发至群里,支付网友一定的费用,进行批量化远程扫码。

  按上述“套路”,两人得到了更多的共享充电宝。王某和杨某将这批“租借”来的充电宝归还到王某代理的柜机上,再利用代理商设备维护权限将充电宝“取出”,随后两人将这批充电宝以每个近12元的价格转卖,获利1万多元。

  杨某归案后交代,其与该共享充电宝公司直营商有矛盾,意图报复,便想出管理漏洞来“赚钱”的方法。11月9日从姑苏区警方获悉,王某和杨某盗窃的900多个充电宝涉案金额6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杨某因涉嫌诈骗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二、盗窃多少金额可以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综上可知,盗窃金额在1千至3千元以上的,就可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cache
Processed in 0.008508 Second.